财税〔2013〕106号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纳税的主要根据。该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该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额进行了规定:
(1)、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其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为了实现不增加税负的目的,该文件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和第三条还区分两种融资租赁公司对增值税的上限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但是规定的增值税上限是总额而不是差额的3%,结果是在个案中增值税税负可能比原先征收营业税的差额5%还要高,并不能完全实现不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税负的目的。
3、财税[2013]121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三条在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选择权,给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3%封顶政策的时间进行了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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